镇、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运作、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管理范围
1.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拆迁)房屋造成的被征收(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因征收(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4.因征收(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
5.因征收(拆迁)房屋造成的被征收(拆迁)人的补助及各类奖励;
6.与房屋征收(拆迁)有关的经费:包括工作经费、聘请服务机构的费用等;
7.征收(拆迁)文件规定的其他补偿。
三、管理内容
1.银行开户
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开工前,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镇(街道)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征补中心)按照人民银行开户管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区财政审核报批同意后,在金融机构开设“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专户;镇(街道)征补中心按项目在金融机构开设项目专户,用于核算被征收(拆迁)人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以及与房屋征收(拆迁)有关的资金收支等;镇(街道)征补中心同时开设基本户,用于工作经费核算。
2.票据使用
区征收办及镇(街道)征补中心收取项目建设单位的征收补偿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统一开具相关非税票据,纳入财政非税专户管理。
3.使用流程
(1)区征收办收到拨入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预算和征收(拆迁)进度拨付资金至区财政非税专户,经审批后拨付至区征收办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2)区征收办下拨资金。镇(街道)征补中心根据各自项目进度情况,做好征收补偿资金测算,结合安置房安置情况,向区征收办提出用款申请,附报阶段性审计结果汇总表,经审批后拨至镇(街道)非税专户,再转至项目专户或基本户。
(3)项目自有资金。由区征收办、镇(街道)征补中心根据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测算地块拆迁成本,向区、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各级财政统一筹措资金,拨付至开设专户。
4、与被征收(拆迁)人结算补偿资金
被征收(拆迁)人腾空房屋交钥匙后,镇(街道)征补中心按照《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编制《房屋征收(拆迁)结算表》,同时将有关户档资料交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出具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经镇(街道)征补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主管领导审批后,被征收(拆迁)人在《房屋征收(拆迁)结算表》等有关资料上签字确认;征收部门根据批准的相关手续资料以及被征收(拆迁)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资料,开具资金拨付通知书;补偿专户核算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具银行付款凭证(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由被征收(拆迁)人签收。
5、征收(拆迁)其他相关经费支付
(1)服务机构费用。各项目涉及的评估、审计服务费用根据相关协议由协议单位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专户中列支。
(2)与房屋征收(拆迁)相关的其他费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勘察、调查等其他费用,根据有关审批手续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专户中列支。
6.征收(拆迁)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按照《关于印发钟楼区拆迁属地项目经费收取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钟政发〔2012〕10号)执行,并作如下说明:
(1)工作经费应涵盖劳务费用;
(2)工作经费收支应纳入项目所在镇(街道)征补中心开设的基本户中核算。
四、监督检查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各责任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私立账户、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和“小金库”。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应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拆迁)人,并由被征收(拆迁)人去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未经被征收(拆迁)人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被征收(拆迁)人的征收(拆迁)补偿款项。
参与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各自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征收(拆迁)补偿资金。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款不专用征收(拆迁)补偿资金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资金。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根据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不定期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