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管理,推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全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房屋征收(拆迁)服务机构是指以劳务服务或咨询服务形式提供政策宣传与咨询、房地产价值评定与测算、资金审计与监督等内容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以及房屋拆除单位。 二、服务机构资格库管理 钟楼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下简称区征收办)对参与本区房屋征收(拆迁)的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建立征收(拆迁)服务机构资格库。通过属地镇(街道)推荐、社会化测评、市级主管部门评价等方式,按照信誉良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服从管理的原则进行测评和推荐。被推荐的机构按照登记备案的要求,向区征收办提供相关资料。 登记备案准入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职工花名册及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工作人员的上岗证、身份证,联系电话汇总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单位项目经理于近两年在常州市范围内的业绩表现; 6.劳务服务提供5名以上工作人员花名册,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市级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区征收办会同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监察局、建设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通过审核确认后纳入“钟楼区房屋征收(拆迁)服务机构资格库”中管理,原则上资格库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如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调整出资格库,3年之内不得再次入库: 1.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损害征收(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2. 存在向被征收(拆迁)人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等经查实的; 3. 严重违反征收(拆迁)补偿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将承接项目转交、分割给第三方实施的;以其他服务机构名义执业或允许其他服务机构以本单位名义执业的; 5. 存在野蛮、暴力行为或涉及刑事犯罪的; 6. 经查实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服务机构主动申请退出资格库的,退出时,需符合以下条件:确保在我区范围内承接的项目签约率100%、评估率100%、审计率100%、户档移交率100%,并经项目属地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区征收办审核通过。 三、服务机构选取 凡本区属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必须从“钟楼区房屋征收(拆迁)服务机构资格库”名录中选取,属地镇(街道)具体负责征收(拆迁)服务机构选定工作流程,选取过程中区征收办派员对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进行核实,选定的征收(拆迁)服务机构报区征收办批准备案。 1.劳务服务单位的选定。 (1)由属地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并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2)劳务服务单位参与实施征收(拆迁)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与资格库中工作人员信息保持一致。 (3)参与实施项目的劳务服务单位需保证每标段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标段未全部签约完成的,该标段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他项目的工作;劳务服务单位在我区有2个征收(拆迁)项目未全部签约完成的,不得参与新开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节点问题的,不计入新开项目。劳务单位选定后,应与属地镇(街道)签订劳务服务委托协议。 2.前期调查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收项目启动前,由属地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并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选定后,属地街道与该评估机构签订前期调查及预评估委托协议。 3.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收项目按照“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选定。拆迁项目由属地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并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监督。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属地镇(街道)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协议。 4.审计单位的选定。由建设单位或属地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并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选定后,建设单位或属地镇(街道)与其签订审计委托协议。 5.房屋拆除单位的选定。由属地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并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选定后,属地镇(街道)与其签订拆房协议。 征收(拆迁)服务费标准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或属地镇(街道)应在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区征收办会同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服务费的结算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参与本区辖区内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时需向协议签订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承诺书。履约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交纳给合同签订单位,履约保证金用于对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在本区开展房屋征收业务工作期间可能发生事故、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等情况的责任担保。 为确保征收(拆迁)项目顺利实施,在协议条款中应明确履约保证金扣款及没收条款,服务机构如果在相关业务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他不良事件,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否则将终止委托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协议履行完毕后,对未发生违纪违规等扣款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违反约定条款所扣履约保证金统一上缴财政。 征收(拆迁)服务机构的业务委托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区征收办办理备案手续,区征收办完成备案手续后,出具征收(拆迁)业务进场通知书,征收(拆迁)服务机构接通知书后方可实施相关业务。 四、现场行为管理 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应在征收(拆迁)现场设置临时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现场应公示相关信息,为被征收(拆迁)人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接受监督举报。 现场公示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估价师资质证书”及评估工作人员上岗证; 2.劳务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名单及市级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 3.审计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估价工作人员名单及工程造价员资质证书。 劳务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规范服务和文明征收(拆迁),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被征收(拆迁)人签约。 劳务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工作流程,严禁采用停水、停电、停气、阻碍交通等手段强迫被征收(拆迁)人搬迁。 房屋拆除单位应严格依据相关拆房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拆房工作,做到技术规范、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房屋拆除单位指定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必须在岗指挥。 在征收(拆迁)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紧急事件,各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检查和考核 区征收办和属地镇(街道)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征收(拆迁)服务机构的工作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征收(拆迁)服务机构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责令其整改。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征收(拆迁)服务机构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履行合同,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及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理。 区征收办会同属地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共同对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内容由项目考核和日常考核两部分构成,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根据得分高低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服务机构考核为优秀的,可在今后项目选取服务单位时优先选取,考核为不达标的,自考核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承接本辖区范围内的新开项目。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