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镇、各街道: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共抓长江大保护的部署精神,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为做好这项工作,国家水利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水资源函〔2017〕89号),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7〕20号),常州市水利厅、常州市环保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常水资〔2017〕2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时间节点。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知》全文转发你们,并就我区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开发区、镇、各街道是辖区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和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本次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紧扣《通知》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全区范围所有入河排污口,包括企事业单位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厂设置的排污口以及雨污合流的市政排水口。其中规模以上(日排放废污水300立方米或年排放废污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污口作为重点,应详细查清所有信息。
三、时间要求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分别为自查、重点复查和整改提升,请开发区、镇、各街道于2017年6月25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相关附件,报送区农业局、环保局、建设局。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开展整改,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形成整改方案,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送区农业局、环保局、建设局。区农业局、环保局、建设局对各个阶段的相关材料内容审核盖章后报区政府。
四、其他要求
(一)开发区、镇、各街道要把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作为落实“河长制”的重要任务,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细化工作方案,边查边改。加强信息报送,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农业局。
(二)各地水利、环保、建设部门要在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切实履行部门责任,共同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水利部门统筹负责入河排污口核查及信息上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提供、核实重点行业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量和特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情况,核实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情况,建设部门负责雨污合流的市政排水口核查工作。发现非法或设置不规范的入河排污口及时通报当地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环保部门。
(三)开发区、镇、各街道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检查中提交的报告、表格等需由核查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公章。
(四)为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沟通联系,请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明确负责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联络员,于2017年6月8日前反馈区农业局。
联系人:
区农业局 常洪春 联系电话 13906119049
区环保局 李秋华 联系电话 18018223929
区建设局 于 波 联系电话 13906110522
附件1:《常州市水利厅常州市环保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常水资[2017]22号)
附件2: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
附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4: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统计表
附件5:联络员报名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附件1
附件2
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
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入河排污口
名称
入河排污口编码
排入水体
入河排污口类型
入河排污口规模
设置
时间
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
污水
入河
方式
排放方式
存在的问题
所在水资源分区
河湖
水功能区编码
水功能一级区
水功能二级区
经度
纬度
所在
地
是否位于保护区内
距离下游最近取水口的距离(km)
2016年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是否达标
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有关布局规划或意见要求
其他
情况
度
分
秒
填表人: 校核: 主管领导审核: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
1、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下同)。
2、所在水资源分区应分别填写所在的水资源二级区、三级区名称。
3、水功能区名称按照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复的水功能区划填写。开发利用区应填至水功能区二级区。
4、入河排污口类型按实际情况填写企业(工厂)入河排污口、市政生活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或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等。若是火电厂贯流式冷却水或矿山排水,应注明。
5、入河排污口规模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其中,规模以上指日排废污水300立方米或年排废污水10万立方米以上。“规模以上”填“1”,“规模以下”填“2”。本次专项检查行动必须查清全部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
6、设置时间填写年月,统一填写6位,如2001.05。如有入河排污口存在改建或扩建情况的,应以改建或扩建时间为准。
7、入河排污口所在位置应确定其地理坐标,填写经度和纬度;同时填写排入水体地点的相对位置。
8、污水入河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等。
9、排放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连续、间歇、季节性排放等。间歇或季节性排放应注明排放周期;无规律排放,也应注明。
10、存在的问题部分,“保护区”是指饮用水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明确禁止排污其他水域;如不符合入河排污口有关布局规划或意见要求的,应注明原因;“其他情况”包括:是否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水域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规定条件等情况。
11、单位公章应为地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
附件3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入河排污口名称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联系地址
联系人
入河排污口登记或设置同意情况
所属项目环评情况
排污许可证情况
是否为重点污染源
备注
姓名
电话
办理的设置同意文件
办理的登记文件
设置同意的入河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排放位置
所属项目名称
审批单位及审批文号
证号
许可结论
1、设置单位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法定全称(下同);如一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设置单位的,应分别填写所有设置单位的相关信息。
2、单位性质填写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即除企业、事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等,企业可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3、单位所在地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城市的区名或者县所辖的乡(镇)名。
4、所属行业主要分为:纺织印染、食品、造纸纸浆、冶金、电镀、石油、化工、制药、电子、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及其他。
5、入河排污口登记或设置同意情况中,“办理的设置同意文件”和“办理的登记文件”应填写文件或表格名称和文号;如未办理设置同意或登记手续,填写“无”。
6、排污许可证中的“许可结论”填写许可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7、是否为重点污染源主要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为环保部门认定的重点控制污染源,如是则填写“国控”或“省控”;如不是填写“否”。
8、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备注”中填写。
附件4
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统计表
设置单位
执行的排放标准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监测情况
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情况
2016年入河废污水量(万吨)
2016年入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
在线监测主要项目
人工监测
监测单位
监测频次
主要
监测项目
COD
氨氮
总
磷
总氮
总铜
…
1、执行的排放标准应注明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和级别。
2、入河排污口如有多个设置单位的,应保持相同的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增加一行分别填写表格内所有信息。
3、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监测情况指的是对出厂排污口的监测情况。
4、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为准;如有流域机构同时开展监测的,请注明。
5、2016年入河废污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如有实测数据的,以实测数据填写;如未开展实测的,按照相应测算方法测算。在“备注”中注明采用的方法,如“实测法”或“测算法”。COD、氨氮为必填项目,其他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行业类型和审批的特征污染物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