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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钟楼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17-00073
组配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办发〔2017〕44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7-06-09 发布日期: 2017-06-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钟楼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钟楼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钟政办发〔2017〕44号
 

开发区、镇、各街道,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钟楼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钟楼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结果,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年度目标

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确定全区本年度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并逐年提高,至2020年达到8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残联、扶贫办、教文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开展督导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残联,负责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日常工作。镇(街道)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二)成立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专家技术指导组。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由各类残疾人康复专家组成,负责做好区级定点机构技术指导、社区康复协调员和村(社区)医生的业务培训。

(三)确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根据省确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结合本区残疾人康复需求人数以及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的残疾人康复资金总量,确定本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补贴标准》。

(四)确定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区残联会同卫计、教文等相关部门,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确定本区康复评估、服务机构。

(五)组建工作队伍。每个村(社区)必须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和指导员,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六)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区确定的康复评估、服务机构。

2.评估。

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本区确定的康复评估、服务机构,康复评估、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实施康复需求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对于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区残联可组织康复评估、服务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 申请服务。

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向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区残联根据省、市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目录进行审批。

4.实施康复服务。

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

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低保与低保边缘残疾人自付部分由区残联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酌情予以适当补助。残疾人自付部分由区残联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其他免费康复服务项目,在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凭《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和相关服务证明,与区残联进行结算。

(七)信息报送。社区康复协调员按要求定期汇总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填写《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至区残联,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安排,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人员落实、职责落实。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落实。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进行跟踪督导,加大年度考核力度,考评结果向区政府主要领导通报。

(二)加强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理,共同组织实施本区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具体分工见附件1。

(三)注重监管,完善服务措施。区残联、卫计部门要依据省、市制定的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定点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合理确定各类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同时,建立和完善包括服务协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定期考评和机构准入与退出等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好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工作的基础和既有成果,推动部门数据、评估资源对接共享,减少重复入户和评估。各康复机构在落实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过程中,要根据残疾人评价结果,不断调整和完善有关措施,积极借鉴其他地区和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持续改进康复和医疗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增强各级相关部门和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精准康复服务小组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严格按规定程序调取和提供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传递残疾人精准康复信息,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建立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镇和各街道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区残联要牵头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积极采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和措施,大力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效举措,全面展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的良好氛围。镇(街道)、村(社区)和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设立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开展知识讲座、培训等活动,普及康复知识。要注意搜集和宣传残疾人通过接受康复服务改善身体状况、恢复身体功能的鲜活实例,增强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的信心和积极性。各地对服务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

四、经费管理

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费用结算相关要求,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拨付经费,定期对康复服务机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督导检查

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镇(街道)、村(社区)和康复服务机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行自查,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残联、卫生计生等部门及专家对镇(街道)和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抽查。

 

附件:1.钟楼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

      2.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3.钟楼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图  



附件1

钟楼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

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菁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赵  涵    区政府办副主任

                    曹嘉康    区残联理事长

余丽钰    区卫计局局长

包静霞    区委农工办主任、扶贫办主任

      成  员:赵欢梅    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杭建兴    邹区镇副镇长

吕家胜    新闸街道党工委委员、宣统委员

姚素亚    五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吕萍香    永红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龚  敏    西林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冯  洁    南大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  鸣    荷花池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叶  舟    区教文局副局长

文继敏    区老龄办副主任

钟  频    区财政结算中心副主任

成  波    区人社局副局长

余知健    区卫计局副局长

徐  琦    区残联副理事长

梅金田    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由曹嘉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区残联:牵头制定本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督导镇(街道)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和反馈工作;依据省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与卫计委、教育等部门确定康复服务机构和评估机构;组织制定康复机构、康复服务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准确理解精准康复服务的主要内容,掌握工作流程、基本康复知识、入户评估、转介流程和信息收集、填报等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

区卫计局:推荐有关专家参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会同残联确定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进一步加强对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和医疗服务的扶持,完善合作机制,实现优质康复和医疗资源共享。加强村(社区)和家庭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在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适应各类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康复站(室),培养基层专职或兼职康复医师、专职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指导员,配备适宜的康复技术和专科设备,在每个康复站(室)选定1-2名全科医师或康复训练指导员,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现状,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档案,把康复工作与其他医疗工作有机结合,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经济有效、及时方便的康复服务。将残疾人村(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区扶贫办: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纳入精准扶贫工程,优先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实施帮扶;将扶贫和涉残项目重点向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倾斜,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康复服务。

区民政局:协助残联将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内的残疾人纳入精准康复服务体系;协同做好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身份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项目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定期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名册;共同做好困难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工作。

区教文局:协助建立区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加强学龄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师资的技术培训;在特殊教育机构普遍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区人社局:按照规定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抓好落实。会同残联进行督导检查。

区财政局:统筹和落实康复服务项目配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分局:加强社会面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监测、管控工作,妥善处置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依法做好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工作。

 

 

 

 

 

 


附件2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

残疾

类别

服务

对象

服务

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支付

方式

视力

残疾

盲人

白内障复明手术

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生活类自助具。

康复专项/自费

定向行走及

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盲后半年内,每月不少于1次。

康复专项/自费

低视

力者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生活类自助具。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视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0-6岁视力障碍儿童康复按照《省残联关于印发各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的通知》(苏残发〔2014〕45号)文件执行。

康复专项/自费

听力

残疾

0-6岁

儿童

人工耳蜗

植入手术

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1. 人工耳蜗。单耳佩戴;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2. 助听器。双耳佩戴;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2次。

3. 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听力

残疾

0-6岁

儿童

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按照《省残联关于印发各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的通知》(苏残发〔2014〕45号)文件执行。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9个月,每月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康复专项/自费

7-17岁

儿童

辅助器具

适配及适应训练

助听器,双耳佩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成人

辅助器具

适配及适应训练

助听器,至少1耳佩戴助听器,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肢体

残疾

0-14岁

儿童

矫治手术※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肢体

残疾

0-14岁

儿童

运动及

适应训练

按照《省残联关于印发各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的通知》(苏残发〔2014〕45号)和《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残办发〔2015〕6号)文件执行。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肢体

残疾

0-14岁

儿童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9个月,每月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康复专项/自费

15-17岁

儿童及成人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生活自助具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15-17岁儿童每年评估1次)。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康复治疗及训练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30分钟。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支持性服务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康复专项/自费

智力

残疾

0-6岁

儿童

认知及适应训练

按照《省残联关于印发各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的通知》(苏残发〔2014〕45号)文件执行。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9个月,每月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康复专项/自费

7-17岁儿童及成人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

康复专项/自费

精神

残疾

0-14岁

孤独症

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按照《省残联关于印发各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的通知》(苏残发〔2014〕45号)和《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残办发〔2015〕6号)文件执行。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9个月,每月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康复专项/自费

15-17岁

孤独症

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支持性服务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半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康复专项/自费

成年

精神

残疾人

精神疾病治疗

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重症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精神障碍

作业疗法训练

功能评估(含生活自理、社会交往、体能等);作业疗法训练,包括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训练不少于30分钟。

医保/康复专项

/自费

支持性服务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每月随访1次。

康复专项/自费

注:1.目录中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支付。

2.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补贴比例及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标注“※”的服务项目必须配套提供其他相应服务才能视为获得康复服务,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后须提供视功能训练,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人工耳蜗或助听器后须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0-6岁肢体残疾儿童接受矫治手术后须提供运动及适应训练和必要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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