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区镇人社所,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街道人社中心,局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各类投诉请求,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钟委办发〔2016〕32号)精神,我局编制了《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该清单已通过区编办、区信访局、区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0日
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常见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类 别
投诉请求事项
法定
途径
法 定
依 据
责 任
部 门
咨 询
电 话
备注
申诉求决类
社会保障方面
①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审批结论不服(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认定、计算等问题)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④《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
⑥《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区社保中心
88890220
当事人提出投诉请求→受理机构进行分类→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交复议机构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以下问题
①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复查
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类
别
社
会
保
障
方
面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①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②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③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④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人才管理方面
对原单位扣留按规定离岗人员的人事档案不服。
调解
诉讼
①《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
②《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区人才服务中心
88890323
当事人提出投诉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务员管理方面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不服:
①处分;
②辞退或取消录用;
③降职;
④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⑤免职;
⑥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⑦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复核
申诉
再申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②《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③《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试行)》(人社厅发(2015)165号)
局人事管理科
88890361
当事人提出投诉请求→原处理单位进行复核→对复核不服的可以向人事管理部门或原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出申诉
人事工资管理方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下列人事处理不服:
②清退违规进人;
③撤销奖励;
④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⑤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局工资福利科
88890321
劳动人事关系方面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仲裁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局调解仲裁科
88890322
当事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年内自行协商不成的→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的,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作出裁决;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裁定结果与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组织调解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方面
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受理投诉不满或对行政处理处罚结果不服。
区劳动监察大队
88890319
当事人提出投诉请求→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复议机构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
对信息公开机构不受理信息公开或规定的时间不公开的信息公开结果不服。
局办公室
88890330
对人社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对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途径
①《信访条例》
②《江苏省信访条例》
当事人提出投诉请求→有权处理单位调查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申请复查机关复查→对复查不服的可申请复核机关复核
揭发控告类
违法
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收取劳动者财务;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规定(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违反劳务派遣有关管理规定;违反工作时间规定(超时加班);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不给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违反加班费支付规定;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
投诉举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⑦《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提出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提出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举报→受理机构调查处理
意见建议与其他类
对人社局和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对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要求除外)
信访
③《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