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及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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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罚字〔2017〕z001号
常州市武进液化气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及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案。
常州市武进液化气有限公司
董国全
当事人于2016年9月12日对三只规格为15Kg、制造日期分别为2006年10月、2005年1月、2009年7月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其中制造日期为2006年10月的气瓶的下检日期为16年2月,制造日期为2005年1月的气瓶的下检日期为16年1月,制造日期为2009年7月的气瓶从未检测过,且上述三只气瓶均未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当日案发,2016年9月28日上述三只气瓶已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进行充装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8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