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以下简称《通则》)精神,为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食品经营行政许可效能,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委托本局派出机构以本局名义行使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职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行使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职权的对象
本局派出机构。
二、委托行使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职权的事项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的受理与材料审查及与之相关的告知等工作;
(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由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核发和注销工作;
(五)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三、委托行使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职权的有关要求
(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办法》和《通则》的要求,按受理、核审、审批人员相分离原则,实行层层把关负责的责任制形式,做好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许可行为,不得许可非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对有争议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应及时向区局汇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超越授权范围许可,违规操作,且造成严重后果,区局将视情节收回委托权,并严格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许可过错责任。
(三)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提高工作质量,食品安全监管科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组织食品经营许可档案质量评查和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经营许可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行使食品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