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及网址
1
常钟市监罚字〔2017〕S019号
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案
常州市鹏鹏药店有限公司
320404000093721
李心一
当事人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未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从2017年1月15日起在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庆路130号的经营场所现货销售药品。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违法所得和罚款。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2
常钟市监罚字〔2017〕S016号
经营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常州市共灵新怡华超市加盟连锁店
320404600058772
叶 玲
当事人于2016年7月16日从常州市银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共计6瓶“幸福门 特级初榨橄榄芥花调和油”,后退回4瓶。该产品在食品标签上通过字体增大加粗和配料(橄榄油)介绍的方式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特级初榨橄榄油,而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标示所强调特级初榨橄榄油在成品中的含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2017年3月9日
3
常钟市监罚字〔2017〕S013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常州市钟楼区超兴副食品商行
320404600178116
周 新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起,先后4次从常州市凌家塘厚菊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猪油渣”12.5公斤,作为散装食品放于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散装食品“猪油渣”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散装“猪油渣”、
违法所得和罚款。
4
常钟市监罚字〔2017〕S003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钟楼区新闸周伟明好又多超市加盟店
320404600465754
周伟明
2016年2月28日当事人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啤酒® 青岛啤酒奥古特Augerta®”和“青岛啤酒®纯生”两种啤酒。2016年11月1日案发,当事人已销售超过保质期“青岛啤酒® 青岛啤酒奥古特Augerta®”和“青岛啤酒®纯生”各1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和罚款。
2017年2月15日
5
常钟市监罚字〔2017〕Z005号
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案
常州市常燃液化气有限公司
9132040413717399X0
周留庆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8日,对4只未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规格为15kg的液化气瓶(气瓶编码为:0040092,0060524,013822,其中1只气瓶编码无法看清)进行充装液化气,至2016年12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检查时案发。
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