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7年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及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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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罚字〔2017 〕S021号
钟楼区冯会副食品商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钟楼区冯会副食品商行
冯会林
经查:2016年9月22日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规格为138克/袋的首尔牛排(素食)(标称生产厂家:平江县余珍珍食品厂、商标:珍珍食品、生产日期2016年8月1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2016年11月08日出具了编号为FDD021010824008C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不符合《GB7099-2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6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查:该批首尔牛排(素食)是当事人在未查验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自2016年8月底从天宁区红梅乡妹子食品商行购进的,共进货18袋,进货价1. 5元/袋,已售出8袋,售货价2.5元/袋,库存 10袋因不好销售已退货。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5元,获利6.6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6.64 元,并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4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