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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17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索 引 号:014119854/2017-00038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08-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公布方式及网址 1常钟市监罚字〔2017〕S040号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五星店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勿忘我) 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五星店陈茜当事
2017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的

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被处罚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

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及网址

 1

常钟市监罚字〔2017〕S040号

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五星店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勿忘我)

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五星店

陈茜

当事人在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安徽亳州菊花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未经安全性评估的食品“勿忘我”,该产品小袋包装上标注生产商:上海华顶茶叶有限公司,与实际不符。至2016年5月17日案发,购进3千克,销售 2千克,库存1千克,货值金额660元,获利1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主动履行

2017.7.7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6.22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2

常钟市监罚字〔2017〕S041号

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五星店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明列子)

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五星店

王宇岚

当事人自2015年7月起在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并销售含有未经安全性评估的食品原料 “明列子”生产的香兰味和果蜜味的 “甜蜜1派”果冻食品,至2016年4月25日案发,进货50千克,进货价38.462元/千克,销售价43.10元/千克,库存香兰味果冻6个,货值金额2155元,获利146.2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主动履行

2017.7.7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6.22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3

常钟市监罚字〔 2017〕Z012号

徐州确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徐州确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武锐

当事人于2017年3月上半月在对常州市钟楼区御水华庭小区住宅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另查,当事人维修保养的该小区17台住宅电梯的《电梯基本情况、技术参数》表格及2017年2月下半月、3月上半月的《常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的《半月维保项目(内容)和要求》表格未填写,且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从中获利3669.1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主动履行

2017.7.15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6.30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4

常钟市监罚字〔 2017〕S045号

常州市海通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常州市海通酒业有限公司

钱晓波

当事人于2016年1月在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100瓶原产国法国的卡斯露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并自行印制并加贴中文标签,该葡萄酒标签标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且未标明二氧化硫具体含量。至案发,该葡萄酒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000元,获利37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分别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经营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主动履行

2017.7.15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6.30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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