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钟楼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钟楼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文件精神,结合钟楼区实际,特制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宪法和法律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应坚持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与政府工作职责相结合,与研究解决重大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强化学习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学习采取专家授课、书面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参加学法人员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可结合学习专题内容,安排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1次,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立改废等情况,可适时调整学法次数。领导干部在认真参加集中学法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自学。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重点内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三)与行政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廉政建设、保密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五)国家、省、市新颁布实施或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按年度制定学习计划,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法制办提出,报区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学习计划的,应报区政府领导同意。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区政府法制办根据课题选聘授课专家,并提供学习资料。
第十条 开发区、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可参照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单位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活动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8年钟楼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附件
2018年钟楼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序号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1
《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常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7日出台了《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政府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类型以及政府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合同承办部门、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从合同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和履行、纠纷处理、归档备案五个阶段,明确合同承办部门和法制机构在各个阶段的程序、职责和工作要求,规范政府合同管理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包括宪法修改前后内容对照表)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改内容涉及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歌等内容。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这次宪法修正案的六大核心要义:1. 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2. 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3. 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4. 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5. 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6. 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从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监察工作。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于2018年1月19日印发相关指导意见。
《意见》从如何依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从如何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保护伞”、依法处置涉案财产等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发改委16号令)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进行修订。《招投标法》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范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并于2018年2月7日正式发布。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诉讼法的全面司法解释,将对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全文分为13个部分,共163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当事人资格界定进行了明确,对审理判决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规范,对立案登记制度、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落实细化,总结了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有六大亮点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引入管理人制度,让破产程序的操作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第三,引入了重整制度,使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第四,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为中国融入到国际市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了法律机制;第五,规定了破产责任,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配套衔接;第六,在金融机构破产、担保权益的保护以及一些具体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新。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政府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