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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18-00161
组配分类: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办发〔2018〕40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18-08-31 失效日期: 2025-02-13
内容概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 《钟楼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解读
  • 图解-《钟楼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钟政办发〔2018〕40号
 

开发区、镇、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钟楼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钟楼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疫情分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组

3.4 现场指挥部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报告

5.3 接报处理

5.4 分级响应

5.5 应急处置措施

5.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演练

6.5 宣传教育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7.2 奖惩

7.3 灾害补偿

7.4 抚恤和补助

7.5 恢复生产

7.6 社会救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疫情处置技术要求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为主的预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1.5 应急预案体系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相关预案等组成。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范围内共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江苏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且我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和其他4个以上省(市)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4)包括区在内,江苏省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区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在包括我区在内,江苏省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省范围内包括我区在内的3个以上市。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区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区在内的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在我区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镇(街道)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区又有发生。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7)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呈爆发流行。

(4)区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组、现场指挥部等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动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动防指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区长直接担任动防指总指挥,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城管局、农业局、商务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钟楼环保局、运管所等为区动防指成员单位。各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可对区动防指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其主要职责为: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应急预案;分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部署Ⅲ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助镇(街道)开展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各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会同区动防指办及时发布上级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区政府办:负责对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协调和督办。

区发改局:负责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市场价格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与抚恤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及参加医保人员感染疫情致病后的医保对策。

区城管局:依法对辖区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的查处,依法查处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配合做好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置,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与区卫计局等部门的联防联控和信息沟通;监督指导动物扑杀、隔离、移动控制、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的生产、经营、储藏和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研究落实恢复畜牧养殖生产的政策建议;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商务局:协调组织市场调控,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区卫计局: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与区农业局等部门共同做好联防联控、信息沟通等工作;做好病人的救治与处置,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摊点),暂停花鸟鱼虫市场禽鸟经营活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肉加工产品以及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对相关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做好疫区和受威胁区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市场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的监管工作。

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经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载动物及其产品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钟楼环保局:协助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置,配合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运管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

3.1.2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动防指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及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指挥机构交办的工作。

3.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动防指在区农业局设立办公室(简称区动防指办),负责区动防指日常工作,主任由区农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组织落实区动防指的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联系专家组,组织调度防疫应急物资和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动防指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我区及国内外疫情信息,准确掌握我区疫情动态,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供区动防指决策;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向区动防指提出发布疫情预警信息的建议,会同宣传等部门,加强舆情引导,组织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制订修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控政策、防疫知识和工作宣传,提高公众防疫意识和能力。

区动防指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负责本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协调、管理工作。

3.3 专家组

区动防指办负责组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区动防指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

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动防指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动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确定。负责组织落实区动防指的决定,对突发疫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隔离、封锁、消毒,维护现场治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随时向区动防指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疫情监测组、现场封锁组、无害化处理组、紧急免疫组和宣传报道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疫情监测组:由农业局牵头,卫计局、城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疫点现场采样、诊断,并及时将样品送省确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疫病来源,排查疫区和受威胁区家禽疫情情况;当疫情为人畜共患病时,开展人感染情况的监测。

现场封锁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农业局、交警大队、运管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组成。负责设置疫点安全警戒线,控制易感动物、车辆和无关人员的出入;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无害化处理组:由农业局牵头,公安分局、城管局、钟楼环保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疫点内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的扑杀、装运和场地消毒工作;选定深埋地点,挖掘深坑;组织运输车辆,运送动物尸体到深埋地点或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维持扑杀现场和深埋现场的秩序,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紧急免疫组:由农业局牵头,公安分局、城管局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组织人员,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饲养数量进行统计;建立动物紧急免疫小分队,按照有关规定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农业局、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统一实施或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农业局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日常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汇总分析,进行风险研判。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我区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人感染动物疫病和我区发生动物疫情时,区动防指办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4.2 预警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疫情,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农业主管部门(街道相关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农业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农业局和镇农业主管部门(街道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的疫情举报电话。

5.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农业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农业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加工、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5.2.2 报告形式

农业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5.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农业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根据请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区动防指办报告,区动防指办应当在接报1小时内报告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动防指。

5.2.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在疫情处置过程中,根据需要,及时上报疫情处置动态。

5.3 接报处理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现场调查和诊断,初步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重大动物疫情诊断认定权限和程序,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期间,区动防指办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经专家组提议、现场指挥部协商,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5.4 分级响应

5.4.l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农委的建议,市动防指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全市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国家或省级应急机制启动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进行应急响应。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区、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5.4.2 较大(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区农业局的建议,区动防指立即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区人民政府和区动防指成员单位按预案要求,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有关部门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范围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5.4.3 一般(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疫区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动防指办的建议,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由疫区区动防指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动防指办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动防指和市动防指办报告。区动防指办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市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5 应急处置措施

一旦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区动防指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措施。  

5.5.1 疫情监测和评估

(1)农业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报告结果。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2)应急处置期间,区动防指办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卫生计生部门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提出疫情分级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发生疑似人感染病例后,迅速启动本部门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免疫、预防服药和医学观察。

5.5.2 农业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按照农业部有关技术规范,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5.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区动防指办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扑杀患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畜(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等送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5.5.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畜(禽)及其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畜(禽)、畜(禽)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当地动防指办批准,并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运输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

(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或根据情况进行扑杀。

(3)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停止或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4)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村庄河塘,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5.5.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抗体监测情况,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5.6 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病病例,经区动防指办审验合格后,向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5.5.7 处置记录

相关部门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置过程,并交本级动防指办整理、存档。

5.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毗邻地区动防指办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毗邻地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地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本级动防指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7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具,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

5.8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终止由农业部或省动防指按规定程序办理。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动防指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动防指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动防指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事发地区动防指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或区动防指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动防指和省动防指办报告。

区动防指办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应急结束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下达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市动防指办,市动防指办报省动防指办,由省动防指办报农业部备案。

上级动防指办可根据下级动防指办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级动防指应将专用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经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通信畅通。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级动防指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卫计、公安、市监、城管、环保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6.2.6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金制度。对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畜禽扑杀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的作用,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依托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及时了解我区的动物防疫动态;组织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演练

区动防指办要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区动防指办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宣传教育

区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应急科普宣传的作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防指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动防指办。

7.2 奖惩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由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程序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局制定并组织执行。

7.4抚恤和补助

区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区人民政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6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疫情处置技术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灭、无害化处置、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按照农业部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动防指办牵头制定。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及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动防指办备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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