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司法局:
我局于2017年6月9日收到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整所转制方案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对该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所会议决议已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原所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进行处理,常州天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常天越审〔2017〕第101号)。
我局认为,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已经具备整所转制条件,特上报核准。
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