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司通〔2015〕70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常办发〔2014〕67号)、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常司发〔2016〕12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现就做好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的主要管理职责
区司法局管理职责主要是:(1)对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负责司法所长、副所长的任免、调整工作;(3)负责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招录、调整等管理工作;(4)负责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考核。
其他管理职责主要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行使,司法所人员待遇福利、办公业务用房、经费保障等仍按原渠道保持不变。
二、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
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
1.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 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6. 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街道、开发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 协助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街道、开发区)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三、加强司法所人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1. 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并实行“实名制”管理,政法专项编制不得截留、挪用、违规占用,确保专编专用。
2. 司法所长、副所长的任免、调整,区司法局应征求区组织、人社部门及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镇(街道、开发区)认为司法所所长、副所长需要作出调整的,可向区司法局提出调整建议。
3. 各镇(街道、开发区)因工作需要拟提拔或调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时,应当先征得区司法局同意;编外辅助人员需要招录或调整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备案。
4. 招录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区司法局应会同区组织、编办、人社部门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具备公务员身份、因工作需要拟调入司法所的人员,区司法局应会同所在镇(街道、开发区)进行考察并提出任用意见。
5. 区司法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司法所及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加强情况反馈,把双重管理落到实处。
6. 新任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必须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原未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逐步完成调整工作。
四、有关要求
区委政法委和区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司法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在组织推进、编制落实、人员招录、人事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司法所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把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委政法委员会 常州市钟楼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钟楼区财政局 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