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中心)、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7〕76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钟委办发〔2017〕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研究通过《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实行公职律师制度工作方案》和《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