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游泳池项目工地在渗漏修补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10•27”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由钟楼区监察委、钟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钟楼区总工会、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四家单位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企业名称: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美艺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320404251135911T(1/6)。
(3)企业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号 。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潘玉林 。
(6)经营范围:环境工程建设;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等。
(二)作业人员概况
1、史夕良,男,72岁,身份证号:3202231946*****875,江苏省宜兴市人。
(三)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地:绿美艺公司游泳池补漏工地。
绿美艺公司将该渗漏修补施工项目发包给柳卫云。2018年10月26日下午,柳卫云带领施工队开始进场施工。10月27日14时30分左右,史夕良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后果
1、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史夕良。
2、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二、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处置
2018年10月25日23时许,绿美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玉林电话联系柳卫云,要求柳卫云对游泳池的渗漏点进行修补。10月26日下午,柳卫云带领工人史夕良和刘正请到游泳池补漏工地进行施工。10月27日14时30分左右,史夕良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高度为3.4米的脚手架上进行打孔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现场人员联系120急救中心,将伤者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0月31日,史夕良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对绿美艺公司董事长潘玉林、项目经理彭宝民、安管员黄丽琳、工程管理员向琳菊、包工头柳卫云、现场作业人员张宝艮和杨大金等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查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史夕良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在3.4米高的脚手架上施工作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
2、间接原因
(1)高处作业属于危险作业,必须经过审批并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2)绿美艺公司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规定将游泳池渗漏修补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柳卫云。
(二)事故性质
综上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建议处理意见
对本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史夕良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从脚手架上坠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二)柳卫云作为承接装修的包工头,无相关资质从事该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绿美艺公司法人代表潘玉林作为董事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将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柳卫云,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绿美艺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柳卫云,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钟楼区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0•2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绿美艺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项目发包进行严格管理并对发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督促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钟楼区人民政府“10•27”事故调查组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