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常州市质监局)2018年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及网址
1
常钟市监案字〔2018〕Z007号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
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
陈寅
现查明:当事人从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生产、销售的“格力博 greenworks 交流链锯”这款产品功率为1800W,空载参数为6000RPM,交流单相,额定电压为230V,该产品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通过天猫网“格力博旗舰店”共销售13台“格力博 greenworks交流链锯”,该产品成本价为305元/台,销售价为358元/台,货值金额共计4654元,扣除税后获利571.8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2
常钟市监案字〔2018〕Z008号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常州市华西液化气有限公司
徐建兴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0日对六只规格为15Kg、制造日期分别为2003年4月、2007年6月、2010年11月、2002年12月、2005年1月、1999年7月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其中制造日期为2003年4月的气瓶的下检日期为15年4月,制造日期为2007年6月的气瓶的下检日期为16年9月,制造日期为2010年11月的气瓶从未检测过,制造日期为2002年12月的气瓶的下检日期为17年9月,制造日期为2005年1月的气瓶的下检日期为16年11月,制造日期为1999年7月的气瓶为报废气瓶。且上述六只气瓶均未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当日案发。2017年11月26日上述五只超期未检的气瓶已经定期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
常钟市监案字〔2018〕Z009号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江苏阳湖电缆有限公司
窦建忠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21日生产的“电力电缆 ZC-YJV 0.6/1KV 3*2.5 2017.03.21 2000米”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项抽查检验,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7年11月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17)皖检DZ字第05621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护套空气烘箱失重试验项目和成束燃烧性能项目不符合GB/T12706.1-2008和GB/T19666-2005标准,依据《2017年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9日接到编号为省质检移20170184-320404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7日收到该检验报告,且在异议期内未陈述、申辩, 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8日将上述电缆作销毁处理。上述电缆未售出,无获利,货值金额共计11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