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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18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索 引 号:014119854/2018-00012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18-02-24 发布日期: 2018-02-2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公布方式及网址1常钟市监案字﹝2018﹞S017号常州市钟楼区大喜来蛋糕店涉嫌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常州市钟楼区大喜来蛋糕店邵凤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
2018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的
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被处罚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
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及网址
1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17号 常州市钟楼区大喜来蛋糕店涉嫌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常州市钟楼区大喜来蛋糕店 邵凤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24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9
钟楼区政府门户网站
2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20号 钟楼区五星花德园蛋糕店涉嫌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钟楼区五星花德园蛋糕店 陈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55.11元,上缴国库;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24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9
钟楼区政府门户网站
3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19号 常州市钟楼区大喜来蛋糕店清潭分店涉嫌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常州市钟楼区大喜来
蛋糕店清潭分店
邵凤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83.84元,上缴国库;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24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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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18号 钟楼区南大街国德蛋糕店涉嫌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钟楼区南大街国德蛋糕店 沈路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50.62元,上缴国库;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24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9
钟楼区政府门户网站
5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21号 钟楼区永红月堂蛋糕店涉嫌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钟楼区永红月堂蛋糕店 陈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58.66元,上缴国库;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24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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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12号 常州市冠源饮用水厂涉嫌生产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常州市冠源饮用水厂 李华秀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上缴国库;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8.15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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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23号 常州市松鼠部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及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常州市松鼠部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陈军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八)、(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营养成分表及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94元,上缴国库;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24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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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09号 钟楼区五星赛诺副食品商行涉嫌经营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钟楼区五星赛诺副食品商行 施华峰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海老酒5袋(规格型号:350毫升/袋,生产日期:2017年3月31日,生产商: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没收违法所得66.2元,上缴国库;
3、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10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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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01号 常州市娣祥副食品店涉嫌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常州市娣祥副食品店 解焕娣 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1.20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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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常钟市监案字〔2018〕Z002号 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周剑峰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1.24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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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10号 钟楼区五星王海鸿副食品商行涉嫌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钟楼区五星王海鸿副食品商行 王海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迷来旺海苔花生(118g/袋)(生产日期:2017年05月15日,批号:2017 05 15,生产企业:常州市贯通食品有限公司分装)2袋;
2、没收违法所得3元,上缴国库;
3、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10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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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13号 钟楼区五星口吉日用品商行涉嫌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钟楼区五星口吉日用品商行 苏爱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元,上缴国库;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16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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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16号 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五星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常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五星店 周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四季宝”柔滑花生酱(细滑配方,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90克,生产日期:20161027 6AH2,生产者:北京荷美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24袋;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24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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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常钟市监案字〔2018〕S011号 常州市旺得福饮用水厂涉嫌生产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常州市旺得福饮用水厂 胥国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元,上缴国库;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2018.2.16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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