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代码: 142400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
常钟市监案字〔2018〕02号
当事人: 常州盛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 钟楼区五星街道飞北路北(五星街道第三园艺场内),经营范围: 纺纱、坯布织造;纺织原料、针纺织品、服装、服饰辅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 王纪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600527628。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常州盛程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常州盛程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书》、《常州盛程纺织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于2017年12月26日,取得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04042058公司变更〔2017〕第12220022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蒋银娣变更为王纪福。经查证,蒋银娣于2011年11月19日因各种疾病死亡,公安部门于 2011年11月21日注销其常住户口。当事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常州盛程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常州盛程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书》、《常州盛程纺织有限公司章程》为虚假材料。
证据及证明对象:
证据一、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1份(五星街道梧桐路(飞北路)北华帝塑料厂后盛程纺织有限公司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四、江苏工商政务系统查询页面打印件2张(4页),证明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企业业务沿革查询情况;
证据五、常州市公安局东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蒋银娣死亡日期等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企业档案“提交公司变更的文件类”(04042058公司变更〔2017〕第12220022号)复印件1套,证明当事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材料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
本局于2018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常钟市监听告字〔2018〕W05180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6日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到方式: )
本文书一式六份。二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案归档,三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