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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19854/2018-00044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8-07-0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执法机关代码:142400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常钟市监撤决字〔2018〕03号当事人: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20400000053096;住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78-1号;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姓名:丛新;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矿产品(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铝矿石、电线电缆、金属材料、珠宝首饰、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煤炭、机械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化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执法机关代码:142400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常钟市监撤决字〔2018〕03号


当事人: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20400000053096;住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78-1号;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姓名:丛新;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矿产品(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铝矿石、电线电缆、金属材料、珠宝首饰、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电子产品、煤炭、机械设备、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7月14日,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申请查处并撤销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从新称有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在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虚假申请注册了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申请办理公司登记和对申请文件、材料真实性的规定,要求我局尽快查处并制止该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该公司的登记并吊销其营业执照。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17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的设立登记,系2014年10月他人冒用丛新身份证并以其名义的手段提出申请,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股东决定、《常州文科融合发展产业园区产业用房情况证明》等虚假材料,于2014年10月24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1份《关于申请查处并撤销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申请书》,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份《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不在住所地经营,查无下落的事实;

证据三:1份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新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其陈述从未办理和授权他人办理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

证据四:1份《关于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递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案管辖机关的请示》和1份《关于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递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案管辖机关的答复》,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有管辖权的事实。

证据五:2份《案件协助调查函》及《送达回证》、1份《情况说明》和1份《关于常钟市监案协字【2017】J120601号协助调查函的回复》,证明《常州文科融合发展产业园区产业用房情况证明》为虚假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1份对堵明的《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3份对堵明的《询问(调查)笔录》和1份堵明向我局提供的关于登记注册材料的《证据提取单》,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申请登记注册的经办人堵明进行询问调查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1份该公司登记注册材料和1份《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类工商企业开业登记》内《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决定》、《承诺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从新”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

证据八: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丛新和经办人堵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常州荣赛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日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方式:        )

本文书一式六份。二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案归档,三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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