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收到关于“罗汉笋”(20180326)”样品(抽样单编号:GC18320000294930104)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8年6月21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832000029493010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8320000294930104
样品名称
“罗汉笋”
生产日期
20180326
型号规格
10KG/箱
标称生产企业
锡山区羊尖龙华农副产品加工厂
被抽样单位
常州市凌家塘子友副食品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问题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参考值≤0.1g/Kg,实测值0.7g/Kg
检验机构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8年6月2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共购进20箱,已全部销售。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常州市凌家塘子友副食品经营部提供了“罗汉笋”(20180326)”的生产商资质。该企业共购进20箱“罗汉笋”(20180326)”,已经全部销售。
原因排查
抽检不合格项目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问题,应是食品生产商生产工艺或者是原料带入导致,因该批次不合格报告同时也送达了生产商当地监管部门,故未有追溯。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及产品抽检。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