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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常钟市监听告字〔2019〕012号
刘宝军: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假药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17年2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在常州市钟楼区米市河97号402室内,先后5次为董美灿、吴文利、吴彩云有偿注射无药品批准文号的“Botulax100”共计5支,得款人民币3400元。2017年5月16日下午,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对常州市钟楼区西新桥全季酒店515房间查获当事人未销售的“Botulax100”1支。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按假药论处。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销售假药的情况严重,拟对你处罚如下:
禁止刘宝军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会所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勇锋、 邹罡 联系电话:0519-86800615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