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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代码:142400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常钟市监案〔2019〕S025号
姜丽,女,身份证号码:3204041988*****429,户籍地址:常州市钟楼区京城豪苑10幢丙单元2504室。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本市钟楼区京城豪苑10幢楼下、公园大厦北楼15A14室等地,3次为吴冰有偿注射无药品批准文号的“Botulax100”(翻译名为“肉毒素100单位”)共计4支、1次向尹倩倩出售“Botulax100”(翻译名为“肉毒素100单位”)1支,得款人民币3480元。2017年3月7日凌晨,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对常州市钟楼区京城豪苑10幢丙单元2504室查获当事人尚未销售的V line-Asolution LIPOLYSIS 30ml(翻译名“林廓脂肪分解精华液”)2支、V line-Asolution LIPOLYSIS 10ml(翻译名“林廓脂肪分解精华液”)5支、“Botulax100”(翻译名为“肉毒素100单位”)8支。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按假药论处。我局执法员于2018年11月28日寄出国内挂号信函,要求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来配合调查。
2017年6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0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上述事实,判决姜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一、被告人姜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姜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查获的V line-Asolution LIPOLYSIS 30ml(翻译名“林廓脂肪分解精华液”)2支、V line-Asolution LIPOLYSIS 10ml(翻译名“林廓脂肪分解精华液”)5支、“Botulax100”(翻译名为“肉毒素100单位”)8支,共计15支以及被告人姜丽退出的人民币三千四百八十元,予以没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刑事判决书》((2017)苏0404刑初332号)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
证据二、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1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份、退信1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的情况。
本局于2019年1月22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常钟市监听告字【2019】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至2019年3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禁止姜丽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