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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亭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03-29    来源:市监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执法机关代码:142400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常钟市监案〔2019〕S028号


当事人:张亭,女,身份证号码:3606811996*****249,户籍地址:常州市钟楼区莱蒙时代5号楼3025室。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当事人在常州市钟楼区莱蒙时代5号楼3025室,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夏力波销售“美使癢丁”注射液一盒,共计100支。2017年2月15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对当事人的住处钟楼区莱蒙时代5号楼3025室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Hyaron”一盒,内有5支;“Neuramis DEEP”3支;“Neuramis VOLUME”4支。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按假药论处。我局执法员于2018年11月28日寄出国内挂号信函,要求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来配合调查。

2017年6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04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上述事实,判决张亭犯销售假药罪,判处:一、被告人张亭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张亭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被告人张亭退出的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的“Hyaron” 5支、“Neuramis DEEP”3支、 “Neuramis VOLUME”4支、“UNINELO”2支、“美使癢丁”44支,予以没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刑事判决书》((2017)苏0404刑初343号)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等情况;

证据二、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1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两份、退信2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的情况。

本局于2019年1月22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常钟市监听告字【2019】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至2019年3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禁止张亭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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