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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案例通报(二)
发布日期: 2019-04-24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在“321”响水爆炸事件发生后,为了保证钟楼区全区人民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的安全发展,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从三月起进行了对物流市场的回头看以及对中小企业的突击安全生产检查,而此次检查更是暴露了多家企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019 年4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中天气雾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常州中天气雾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 年4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嘉恒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常州嘉恒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 年4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聚武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常州聚武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规模虽不同,安全隐患同等重。安全生产不是空的口号,而是切实可行的行动,希望各中小企业引以为戒,抓生产,更要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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