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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江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查见该企业有未将2019年1月至4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安全隐患。我局责令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常州市武进江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不可不立,隐患排查不能不查。将存在的隐患点向员工通报,告知员工何处有隐患,如何去整改,才能真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将隐患杜绝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