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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案例通报
发布日期: 2019-07-24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2019年6月24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震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对常州震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由于该企业虽一直未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记录和通报行为,但节假日等时间节点会在车间内进行安全巡查,故对常州震驰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2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恒鑫(常州)精机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我局责令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对恒鑫(常州)精机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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