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钟行罚〔2019〕3号
单位名称:常州飞峰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43729601G
法定代表人:吴云良
单位地址:新闸街道新龙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喷漆操作区域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作业时未按照规定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州市钟楼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常州市钟楼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常州飞峰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常州飞峰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5.身份证复印件2份
6.照片证据2张
7.常州飞峰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所用油漆组分配比表1份
8.常州飞峰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油漆购买发票1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及申请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也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常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本案情节和后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
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各网点均可),行政处罚代码:140500。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保厅或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书,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