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司法局:
我局收到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兴龙同志申请担任该单位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要求,对该材料进行了初审。
经审查,王兴龙同志准备的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王兴龙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执业保证书等材料,说明申请人王兴龙在该单位调解仲裁科担任科长一职,该科室属于该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综上,我们认为,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王兴龙同志符合申请担任该单位公职律师的条件。
当否,请批示。
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