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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19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索 引 号:014119854/2019-00015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19-01-28 发布日期: 2019-01-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公布方式及网址1常钟市监案字〔2018〕Z022号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行为常州市伦士商贸有限公司黄鸣现查明:当事人从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销
2019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江苏省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及网址

1

常钟市监案字〔2018〕Z022号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行为

常州市伦士商贸有限公司

黄鸣

现查明:当事人从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销售的“【直达毛根】宠物专用干毛器吹风机猫美容干发器拉毛机狗狗吹水机”这款产品名称为“宠物干毛器”,型号是JYS-800A,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6日,执行标准为GB 4706.15-2008。该产品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通过淘宝网“骨头帮宠物馆”共销售该产品8台,该产品购进价为230元/台,销售价为288元/台,销售额共计2304元,未缴税,获利共计46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5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2

常钟市监案字〔2018〕Z021号

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常州清澄日化有限公司

宁晴晴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全效倍柔洗衣液1000g/袋2017.12.31”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ZJ(2018)FR00563),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规定污布的去污力(JB-03污布)项目不符合Q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和CCGF 304.1-2015《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一般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3效合一护理洗衣液2000g/瓶20210620/QC180620”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ZJ(2018)FR13049),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规定污布的去污力(JB-03污布)项目不符合Q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均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且在异议期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复检。关于“全效倍柔洗衣液1000g/袋2017.12.31”,当事人共生产240袋,成本价为1.5元/袋。关于“3效合一护理洗衣液2000g/瓶20210620/QC180620”,当事人共生产720瓶,成本价为4元/瓶。上述两款产品当事人均未销售,库存已全部处理,货值金额共计3240元,无获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3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3

常钟市监案字〔2018〕Z024号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杨涛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3日使用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代码:容1LS苏E23374),该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无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钟)市监特令【2018】第080301号),责令其“2018年8月13日前仍未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容器作业的,停止使用压力容器”。8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仍再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7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4

常钟市监案字〔2019〕Z001号

生产者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常州市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单长青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洪都智能充电器LS-DC48V-1 2018-03-01”经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2018CCJB00024),其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空载直流输出电压项目和输入、输出线及插头项目不符合QB/T 2947.1-2008标准,所检样品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智能型电动车充电器LS-DC60V 30 201807C”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2018)皖检DZ字第02942号),其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4706.1-2005标准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均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且在异议期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共生产“洪都智能充电器LS-DC48V-1 2018-03-01”26只,成本价为18.5元/台,销售价为25元/台;当事人共生产“智能型电动车充电器LS-DC60V30 201807C”23只,成本价为26元/台,销售价为35元/台。上述两款产品当事人均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1455元,未缴税,获利3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16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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