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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2019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索 引 号:014119854/2019-00070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08-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公布方式及网址1常钟市监案字〔2019〕S010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沈仁斌本局于2017年10月11日委托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
2019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及网址

1

常钟市监案字〔2019〕S010号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沈仁斌

本局于2017年10月11日委托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当事人当日制售的油条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7年11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对上述食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和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WGS201712735)各1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7年11月2日委托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对当事人当日制售的油条再次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8年5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对当事人2017年11月2日制售的油条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WGS201714489)1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经查证涉案食品油条是当事人使用面粉、硫酸铝铵、盐、小苏打和水加工制作出来的,至2017年11月2日案发,共制作8kg,成本价15元/kg,销售价25元/kg,货值金额共计200元,共获利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2

常钟市监案字〔2019〕S011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叶建军

本局于2017年10月11日委托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当事人当日制售的油条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7年11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对上述食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和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WGS201712733)各1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经查证,涉案食品油条是当事人使用面粉、泡打粉、食用盐、水和大豆油制作出来的,至2017年11月2日案发,共制作20kg,成本价15元/kg,销售价25元/kg,货值金额共计500元,共获利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3

常钟市监案字〔2019〕 S019号

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钟楼区荷花马达加斯加餐厅

施幼科

本局于2018年8月29日委托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采购的银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8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对上述食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和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201812529)各一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20日购进被抽检批次的银耳用于制作银耳汤,共购进2.5kg,已使用2kg,其余0.5kg用于抽检,进货价50元/kg,成品银耳汤货值金额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4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4

常钟市监行罚〔2019〕 S038号

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行为

钟楼区荷花藏诺食品商行

张来明

当事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3204041560007024,许可范围: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经营方式:零售)有效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2018年7月21日至案发,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冬虫夏草菌丝粉、冬虫夏草乾坤宝酒和氨基酸牦牛奶粉。其中冬虫夏草菌丝粉(主要原料:蝙蝠蛾被毛孢菌丝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经营,当事人自行设计其外包装标签中标注“冬虫夏草的药理作用:1、增强免疫力,改善体弱多病、术后体质虚弱的作用,参考《中药药理学》……8、抗疲劳,改善阳痿、早泄的作用”和“保健功能:补肺益肾、止咳平喘、对阳痿遗精、腰膝酸软、病后虚弱、神疲食少、消瘦失眠等有调养康复的功效。”等字样,上述冬虫夏草菌丝粉于2018年9月从烟台瑞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共购进5盒,已销售4盒,库存1盒,进货价400元/盒,销售价599元/盒,销售额2396元,货值金额计2995元,获利796元;冬虫夏草乾坤宝酒标签中“冬虫夏草”字号明显大于“乾坤宝酒”字号,外包装标注的主要原料内容与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不一致(外包装标注“主要原料:冬虫夏草、人参、鹿茸、黄精、枸杞、牡蛎、蜂蜜、白酒”,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件中主要原料为“人参、鹿茸、冬虫夏草、黄精、枸杞、牡蛎、蜂蜜、白酒”), 上述冬虫夏草乾坤宝酒于2018年3月、8月从烟台瑞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购进,共购进60瓶(2018年7月21日前已销售20瓶),2018年7月21日至案发已销售10瓶,库存25瓶,送人5瓶,进货价58元/瓶,销售价99元/瓶,销售额990元,货值金额计3465元,获利410元;氨基酸牦牛奶粉共购进10盒,已销售8盒,库存2盒,进货价68元/盒,销售价98元/盒,销售额784元,货值金额计980元,获利240元。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440元,销售额共计4170元,获利共计1446元。

另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10月起在其经营场所介绍所推销的“寸草堂”系列商品,其宣传册《寸草堂藏诺》内含有“雪莲片 四大功效 温肾壮阳 温经散寒 驱寒化痰 祛风除湿”等字样,经查证上述用语无事实依据,当事人于案发当日主动改正上述广告内容,上述广告费用共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5

常钟市监案〔2019〕S044号

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常州蓝麦琪商贸有限公司

陈红梅

2019年1月8日经本局委托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常州蓝麦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9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对当事人经营的蓝色梦坊酒[制造商: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生产日期2012年6月26日,香型:浓香型,执行标准:GB/T10781.1-2006(优级)]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常钟市监(鉴)结告字【2019】7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和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 HF19010041-35)各1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总酯(以乙酸乙酯计)、己酸乙酯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于2012年12月1日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处共购进6瓶上述白酒,进货价:15元/瓶,销售价:27.5元/瓶,至2019年2月1日案发,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65元,获利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6

常钟市监行罚〔2019〕S049号

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

常州清香源清真餐饮有限公司

王学仁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利用满天星面粉、盐、鸡蛋和水,通过不干净的压面机共制作混有碎牛肉和干面渣等异物、污秽不洁的生面团8kg,上述生面团用于制售刀削面。至2018年6月21日案发,已销售0.5kg,库存7.5kg,制作成本30元/kg,销售价60元/kg,营业收入30元,货值金额共计2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7

常钟市监行罚〔2019〕S050号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钟楼区荷花南院里餐饮店

陆荣俊

2019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州市玉佩弄5号101、201、301的钟楼区荷花南院里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后厨发现当事人所称“巴鱼”7条共计2.36kg。经本局委托,当日常州市水产技术指导站对上述鱼进行品种鉴定,常州市水产技术指导站出具了《水产品种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依据生物形态结构,该样品符合鲀形目魨科东方鲀属(Takifugu)的生物学特征。对照鱼类检索表,据此认定该鱼为暗纹东方鲀(学名:Takifugu obscurus,俗称河鲀)。2019年1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对上述暗纹东方鲀的《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常钟市监检告字〔2019〕H013001号)和上述《水产品种鉴定报告》各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自2019年1月14日起,在未取得相关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资质的情况下,自行宰杀制售上述暗纹东方鲀。上述暗纹东方鲀从天宁区天宁怡新水产摊处购进,鱼源基地为南通龙洋水产品有限公司(鱼源基地备案编号:AW-YYJD 002)。2019年1月29日,当事人主动下架暗纹东方鲀相关菜品并在店门公告相关情况。至2019年1月30日案发,共购进上述暗纹东方鲀17.55kg,已销售15.19kg,库存2.36kg,营业额共计1814.17元,货值金额共计1936.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6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8

常钟市监行罚〔2019〕S051号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钟楼区荷花郑潇赫易家福超市加盟店

郑东海

2019年1月10日经本局委托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钟楼区荷花郑潇赫易家福超市加盟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9年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2019年1月10日购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常钟市监(鉴)结告字【2019】6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和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HF19010041-75)各1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19年1月10日共购进2kg被抽检批次韭菜,进货价:6.5元/kg,销售价:7.86元/kg,至2019年2月2日案发,用于抽检1kg,已销售1kg,货值金额共计15.72元,获利2.72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6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9

常钟市监行罚〔2019〕S062号

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钟楼区荷花尚登品食品商行

蒋小春

当事人自2018年8月起,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美团外卖”和“饿了么”平台经营“川贝红枣炖雪梨”(规格:700ml/份,配料:0.5g川贝母粉,半个雪梨挖球,6个红枣,冰糖依据客人要求添加),销售价:45元/份,成本价:35元/份。至2019年4月22日案发,当事人当日主动下架上述食品,共销售了40份,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6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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