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9年09月17日收到关于“鲫鱼(20190823)”样品(抽样单编号:NCP19320404216730873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9年09月17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NCP19320404216730873R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19320404216730873
样品名称
鲫鱼
购进日期
20190823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食品来源
常州凌家塘批发市场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南大街亿惠食品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问题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为381
检验机构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年09月1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2。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共购进8公斤,已全部售出。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钟楼区南大街亿惠食品超市提供了涉案的“鲫鱼(20190823)”的《食品采购销售明细表》,已经全部销售,无库存。
原因排查
抽检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原因是当事人未如实记录涉案的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保存相关凭证,进货查验管理不到位,故未有追溯。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