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NO:NJ2019MC2828),于2019年9月10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SC19320000294930163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SC19320000294930163
样品名称
广式火腿蛋黄月饼(烧烤类热加工)
生产日期
2019/08/01
型号规格
280克/盒
采购地
常州市和硕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永红川华副食品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mg/g,标准指标:≦5,实测值:9;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机构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年09月10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年9月10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共购进20盒,销售14盒,退回供应商6盒。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经查,钟楼区永红川华副食品商店销售的广式火腿蛋黄月饼(烧烤类热加工)采购自常州市和硕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20盒上述月饼,销售14盒(抽检用8盒),剩余6盒于案发前作退货处理。
原因排查
抽检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原因应是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当事人未索取被抽检批次月饼的出厂检验报告。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1.2元;2.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向上述月饼的供货商“常州市和硕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不合格食品信息。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