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部 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级别
资金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备 注
一
教育
1
公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由市、县批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国家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11〕3207号、苏价费〔2011〕122号、苏价规〔2012〕2号
2
义务教育收费
《义务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教财〔2004〕7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苏价费〔2005〕20号、苏财综〔2005〕3号
3
公办学校住宿费
由各省辖市制定
省
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 苏价费〔2008〕288号
二
民政
4
殡葬服务收费
由省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各地制定收费标准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9号,苏价综〔2002〕214号,财预〔2009〕79号,苏价规〔2016〕23号
国家公布项目,省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不包括经营性殡葬服务收费。
三
住房和
城乡建设
5
▲
污水处理费
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1.5-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1.2-1.6元/立方米;建制镇苏南地区不低于0.6元/立方米、其他地区不低于0.4元/立方米。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苏财综〔2015〕24号,苏财规〔2016〕5号
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1999〕542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苏建计〔2006〕13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建城〔2016〕682号
国家公布项目
7
城镇垃圾处理费
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872号,苏价工〔2000〕379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办发〔2003〕13号,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苏价工〔2009〕310号,苏价规〔2015〕2号
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理收费
四
卫生和
计划生育
8
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耗材费
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每人次1元;接种耗材费,使用普通一次性注射器的,每人次0.7元;使用自毁式注射器的,每人次0.8元。自2018年3月19日起,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苏价费〔2006〕366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苏价医〔2018〕24号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预防接种劳务费”
9
社会抚养费
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国计生财字〔1992〕86号,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办发〔1999〕66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税[2016]14号
五
民防
10
人防建设经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00-2000元/平方米。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苏价服〔2017〕210号
六
法院
11
诉讼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文字〔1996〕4号,苏价费〔1998〕319号,计价费〔1998〕1077号,苏财行〔1999〕169号,财公字〔1999〕406号,国务院2007年第481号令、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苏价费〔2009〕158号,苏价费〔2010〕396号
国家公布项目。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七
相关
部门
12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评审人数100人以下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400元、200元、80元。101-200人之间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300元、150元、60元。201人以上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200元、100元、40元
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
13
考试考务费
或省
见《江苏省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备注:1、此目录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梳理与我区管辖有关的收费目录;
2、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