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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一审调解生效后,原审被告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他人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调解,承担了高额的担保债务,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遂向我院申请监督。我院受理后查明证据事实,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遂提请常州市院抗诉。常州市院抗诉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再审。
庭审中,我院宣读了抗诉书,法庭对原被告双方借款的发生、交付、是否已部分还款等事实进行了调查。我院对该次庭审进行了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