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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公告
索 引 号:MB1631488/2020-00007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局
产生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1-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我市于公告之日起全面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为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传递给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特发布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我市于公告之日起全面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为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传递给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按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由常州市(市本级、武进、金坛、溧阳)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问题。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提出申请后,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予以补缴。

三、申请时限

个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可以继续办理,原则上不受理新的申请。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二)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身份证(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可到居住地附近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空白表);

(五)安置工作介绍信(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自谋职业等采取货币化安置的不需要);

(六)社保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详细缴费记录凭证;

(七)其他有关材料。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程序

(一)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由原安置单位审查申请材料,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二)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办理保险补缴手续。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存在的,参照无安置单位处理。

(三)无安置单位的。原安置地与现户籍地区划一致的,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保险补缴手续;原安置地与现户籍地区划不一致的,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地辖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办理保险补缴手续。原安置地因行政区划调整发生变动的,按照现所属辖市区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六、缴费办理

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给予补助。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的相关单位和退役士兵本人,自收到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缴费通知后,请于3个月内完成缴费。

七、咨询服务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详细情况请咨询所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参考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指导手册。

中共常州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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