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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财政局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信用承诺的对象主要为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信用承诺对象须知晓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按要求留存归档。后期财政部门将开展信用承诺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
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有利于强化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意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采购绩效目标,同时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