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镇、各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钟楼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钟楼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开发区、邹区镇、各街道(下称各板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常州市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常政办发〔2018〕12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板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各板块对钟楼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负责,各板块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府对各板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统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各板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板块自行组织;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由区政府实施考核。
第六条 区政府根据钟楼区国土空间规划、钟楼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结合各板块的生态退耕、灾毁耕地、易地调剂补充耕地等实际情况,确定各板块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考核指标。
第七条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各板块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各板块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等的动态监测,在检查考核年提交监测调查资料。
区政府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地理国情监测等综合监管平台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等,采用抽样调查和遥感监测等方法,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年度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应对项目区进行严格管护,管护期不得少于5年,以保证项目效益的长期发挥。禁止在项目区内进行建设以及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等行为来改变项目区土地用途。
第十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检查考核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相关评价指标等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各板块年度自查主要检查所属本辖区范围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及补充耕地县级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情况等。
区政府组织开展的期中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及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情况等;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及补充耕地县级统筹等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板块根据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检查考核基本评价指标组织自查,并于每年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各板块自查结果和日常检查情况,形成情况报告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各板块通报,并纳入各板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板块根据区政府期中检查、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和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10日前,向区政府报送相应的自查情况,并抄送考核部门。区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对各板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向各板块通报。期中检查结果纳入各板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各板块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板块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耕地质量提升资金、耕地保护激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板块应当制定具体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板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四条 各板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列为板块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板块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本辖区范围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