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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热点问题作出以下回应: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并即将实施的意义有哪些?
答: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其实早在1954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就正式开始了,但由于历史因素和立法技术等原因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它可以助力新时代中国实现“良法善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必将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其次,它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在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形成了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次,它丰富完善了我国的法治体系。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系统。
最后,它还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治保障。通过对各种民事权益及其归属的规定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通过对合同的规定确立了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从而为市场经济确立了基本的法律规则。
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我国所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它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涵盖了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拖欠物业费、楼上渗水,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到老百姓日常生活的立法亮点都有哪些?
答: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广泛征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历经多次审议、修改才最终定稿。其中,有些法条是将现行单行法或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重新进行了整合、确认,有些则是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的热切需求创新性地予以制定。比如,首次以法典的形式确认:一般情况下的胎儿也享有继承权、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禁止高利放贷、死者也享有人格权、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超过家庭合理需求的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最长有六十日的冷静期和后悔期等等。
问:一对夫妻为琐事吵架并提出离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办理,当天能拿到离婚证吗?
答:不能。为了防止夫妻冲动离婚、轻率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问:如何在没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享有住房的权利?
答:可以以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问: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问: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答: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问: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应该找谁索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改造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