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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 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8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热点问题汇编如下:
问:什么是转供电?
答:企业用电如果是在供电公司(如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直接开户、电费是直接缴给供电企业的,那么就属于直供电,否则就属于转供电。
问:转供电产生的原因?
答: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者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企业用电需要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进行供电。
问:“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哪些?
答:转供电主体主要指: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集贸市场等管理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
问:今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电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文件精神,除高能耗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意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问:企业如何向转供电主体缴纳电费?
答:转供电主体选择一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费用,企业(转供电终端用户)按照约定的收费方式缴纳电费。第一种方式:按照目录销售电价向企业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第二种方式: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企业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问:企业转供电涉及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电费如何处理?
答:对于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转供电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对于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的名义向转供电终端用户重复收取。
问:企业目前实行峰谷电价,具体的用电时段及电价分别是多少?
答:高峰时段为8:00-12:00,17:00-21:00;
平时段为12:00-17:00,21:00-24:00;
低谷时段为0:00-8:00.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