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1
畜牧业(40项)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3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4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5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6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7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8
对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变造畜禽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的,或者使用伪造、复制的畜禽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的处罚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9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0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11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2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3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14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15
对未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信息的处罚
16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450号)
17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8
对省外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处罚
19
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运入本省的处罚
20
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结核、布鲁氏菌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21
对未配备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处罚
22
对农村散养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23
对未经乡村兽医登记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24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25
对犬只饲养者未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的处罚
26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27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28
对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8年第18号)
29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30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31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
32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33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处罚
34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35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36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第666号修改)
37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38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39
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40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1
水行政(133项)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2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43
对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44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5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46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47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48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49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50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51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52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53
对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55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56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在水利招投标过程中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57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58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59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60
对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61
对水利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处罚
62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63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64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65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66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7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8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69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70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檔,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71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72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73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74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它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管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75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76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77
对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78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79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80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水利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81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处罚
82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处罚
83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84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货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85
对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它行为的处罚
86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87
对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88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89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90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91
对未经批准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长江河道采砂的处罚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一次修正)
92
对未按照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93
对在长江江苏水域内的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94
对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95
对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96
对水利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97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水利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98
对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99
对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00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水利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01
对为水利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02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水利机械设备和水利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03
对水利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水利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04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水利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水利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水利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水利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05
对水利施工单位挪用列入水利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06
对水利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水利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水利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07
对水利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利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水利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08
对水利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09
对水利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10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
111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12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13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114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15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16
对违法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
117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数据;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118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119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以及对监测有影响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120
对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处罚
121
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
122
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123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处罚
124
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125
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处罚
126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处罚
127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江苏省防洪条例》
128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129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处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130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苏锡常地区新打深井的处罚
131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苏锡常地区超计划开采的处罚
132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苏锡常地区不按照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的处罚
133
对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处罚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134
对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采砂的处罚
135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人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36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137
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处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138
对由于监理、咨询、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
139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
140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超越水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41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142
对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圈圩、开发利用对河道工程、农田灌排系统或者其它水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用的处罚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四次修正)
143
对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建设的处罚
144
对损坏长江堤防、闸、站、涵、治江护岸控导工程及堤顶道路、水文、通信、观测、防护林草、供电、照明等防洪工程设施,在堤防护坡、防洪墙(挡浪墙)上抛锚、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打井、建窑、埋坟以及其它破坏长江防洪工程和妨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未经批准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扒坡、取土、开渠、挖坑、建房、搭棚、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和兴建码头及其它设施的,在长江堤防上筑路、穿堤、圈围江滩、挖筑鱼塘的处罚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正)
145
对在长江堤防保护范围内擅自开河、挖筑鱼塘、开凿深井、采砂取土和爆破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在沿江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五十米至二百米警戒区范围内停泊船只、排筏、捕鱼、游泳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08年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正
146
对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堤坝、管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管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向湖泊、水库、河道、管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处罚
147
148
149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50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51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52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53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154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55
对项目法人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处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
156
对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57
对在抗旱响应期间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158
对侵占、破坏水源或者抗旱设置的处罚
159
对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不符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建设项目,或者不依法兴建等效替代工程、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处罚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
160
对擅自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不及时恢复原状,在太湖岸线内圈圩,加高、加宽已经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垫高已经围湖所造土地地面,在太湖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161
对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库的处罚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162
对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填库、圈圩,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挖掘、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物的处罚
163
对未经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164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165
对未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种植方式、措施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的处罚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166
对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的处罚
167
对未兴建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关图纸和相关档案资料的处罚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168
对临时占用水域期满未经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占用水域;临时占用水域经批准的延长期限已满,未按照占用水域承诺书承诺自行恢复水域原状的处罚
169
对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处罚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170
对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不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或者未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处罚
171
对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处罚
172
对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处罚
173
对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处罚
174
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88项)
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75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76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177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178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179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倚门出摊)
180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181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182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
183
乱倒垃圾、粪便
184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185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186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187
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188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189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190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191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
192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193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94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
195
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196
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调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197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198
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199
空调外机、外机外罩或挡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00
防护(盗)栏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01
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的设置或者堆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02
擅自张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或者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
203
擅自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
204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举办各类宣传展示活动
205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206
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区域定点规范停放
207
各类公共设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等,不及时清洗、修复、更新;废弃的各类杆、箱、亭等设施不及时移除
208
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209
利用商业综合体墙体、建设工地围挡等擅自发布非自身商业广告
210
擅自利用交通车辆车身设置广告或者使用加载电子屏、音响等形式播放户外广告,设置移动式灯箱广告
211
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212
户外广告、景观照明设施出现破损等,不及时修复、更新
21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
214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215
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216
未及时修复残缺的户外广告设施
《江苏省广告条例》
217
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18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19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20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21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222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223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224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25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26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227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28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229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
230
公共建筑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厕
231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232
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公厕时,未先建临时公厕
233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公厕
234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235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236
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237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38
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239
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240
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24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
242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243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244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245
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少于一次
246
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247
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且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248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未实行联单制度
249
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或收集、运输台账未按照规定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
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251
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252
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
253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254
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255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256
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257
未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不符合环境标准
258
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
259
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未实行联单制度
260
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261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262
城乡建设 管理 (16项)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63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64
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65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266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67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268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269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270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
271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272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273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274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275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276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7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78
城市绿化 (9项)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79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80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81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
282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283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284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285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286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287
环境保护(18项)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88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289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290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291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92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93
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94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95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96
在人口集中地区(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97
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98
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
299
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
300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施工方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301
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02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303
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
304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305
工商管理 (1项)
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无证无照查处办法》
306
物业管理(16项)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
307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308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309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310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311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312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313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314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315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316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317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318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319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320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21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