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各街道司法所、局各科室(中心):
《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党组议事规则》已经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执行。
附件: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党组议事规则
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党组
2019年7月24日
附件
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规范局党组工作,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特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执行区委、区政府决议决定,落实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三)研究确定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和其他事关司法行政大局的工作。
(四)研究确定党组成员和行政班子成员分工。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机构设置、职责确定、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和选拔推荐,讨论决定工作人员的录用、辞退、处分等事项。
(五)研究确定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年度预算安排,讨论决定机关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重大经费支出、重大物资采购、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产处置等。
(七)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决策的形式
(一)党组议事决策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二)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非中共党员的局行政班子成员视情况需要列席,局综合科(法制科)科长固定列席,党组书记还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未经党组书记同意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二)会前准备。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分管负责人应于会前组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协商沟通,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上会材料;情况复杂事项的处置,还需附有两个及以上方案供集体决策参考。上会材料由承办科室起草、分管领导审定,局综合科(法制科)统一印制。局综合科(法制科)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议题和会议材料分送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应由党组书记或者委托相关人员会前向其征求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形成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五)编发纪要。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应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最终决定结果等情况。
五、议事决策的执行
(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遇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的特别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本级党组或上级党组织报告,如报告后本级党组或上级党组织仍要求执行原来决定的,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坚持党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度,对党组集体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决策执行和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党组决策落实。严禁借口集体领导,借口党组书记负总责,推卸个人责任。
(三)党组决策执行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党组及其成员应主动报告规则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及其派驻纪检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