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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钟楼区机关部门“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547/2020-00024
组配分类:业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法宣办〔2020〕6号 发布机构: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8-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区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现将《钟楼区机关部门“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委全面依法治区 常州市钟楼区法治宣传教育 委员会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8月17日钟楼区机关部门“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
关于印发《钟楼区机关部门“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钟法宣办〔2020〕6号
 

区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钟楼区机关部门“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委全面依法治区      常州市钟楼区法治宣传教育

  委员会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钟楼区机关部门“谁执法谁普法”

履职评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七五”普法规划实施纲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机关部门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主体责任,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机关部门,是指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垂直管理的机关。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政协机关,区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结合自身职责,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考核内容:各机关部门落实普法责任过程中组织领导、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四条  考核评估由基础分值和附加分值构成。基础分值100分,扣分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领导下,由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和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宣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六条  重视和加强普法工作(10分)。党组(党委)将普法教育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制定、更新普法责任清单实行目标管理(4分)。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单位)的普法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以及具体普法工作项目计划,开展年中、年终工作总结,普法规划、计划和总结按时报送区法宣办(6分)。

第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6分)。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相关要求,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普法工作,并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2分)。贯彻落实全区普法工作计划安排,每年研究普法工作不少于2次(2分)。积极参加区统一组织的普法工作会议、培训以及有关活动(2分)。

第八条  落实机构配备人员规范运作(12分)。明确本部门(单位)的普法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普法人员和普法工作联络员,成立普法志愿者队伍(2分)。保障必要的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组织征订和编发普法教材、资料(2分)。建立普法工作台账,普法资料分类归档,规范管理(可使用电子台账)。按要求填写全国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管理系统(4分)。按要求报送普法信息和重点工作情况等材料(2分)。参加全国、省、市、区法宣办统一组织的各类法律知识竞赛、法治理论调研、“以案释法”案例征集、法治征文以及参与法治题材的书画、摄影、漫画、动画、微电影、微视频等法治文化作品征集竞赛。(2分)

第二节  制度落实

第九条  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5分)。将宪法和法律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计划(1分)。每年度党委(党组)中心组成员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学法笔记规范(2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分)。

第十条  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5分)。建立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制度和领导职务晋升法律知识考试制度(2分)。积极订阅中国普法“两微一端”。有关人员按照课时、学时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学习,每年举办2次以上集中学法活动(3分)。

第十一条  落实以案释法制度(6分)。全面落实《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千人以案释法制度的意见》,落实以案释法主体责任,建立固定的以案释法载体平台(2分)。加强司法、行政执法和其他部门法宣传案例整理编辑工作,每季度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并汇编成册,每年报送区法宣办不少于4篇(4分)。

第十二条  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4分)。本部门(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每人每年至少现场旁听或在线观看庭审一次(2分)。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或同类案件,必须集中现场旁听或在线观看(2分)。

第十三条  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宣传制度(4分)。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媒体公益普法宣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挥部门(单位)教育展览室、宣传栏(橱窗)、板报、电子显示屏、政务网站等载体作用,开展法治宣传,除宣传区法宣办统一部署的内容之外,每年宣传内容更新不少于4次(2分)。借助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大众传媒开展宪法、部门法、法治文化作品的传播,扩大影响力。(2分)

第三节  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宪法宣传活动(5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等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通知》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将宪法宣传列入普法宣传重要内容,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积极参加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在法治文化阵地中融入宪法元素(5分)。

第十五条  开展与本部门(单位)职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7分)。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法规宣传,针对不同对象,编撰有关法律和所执行部门法的知识问答、学习考试题库、案例选编等,并通过印发资料、网上公布等形式帮助市民学习(2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最好的普法”的理念,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2分)。坚持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普法,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依据,告知相对人和参与人(2分)。指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规范、落实自律(1分)。

第十六条  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8分),认真开展“法润江苏”系列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普法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活动每年各不少于2次。(4分)积极参加区法宣办部署开展“德法涵养文明 共建绿色生活”“三节四时普法行”“花季有约 德法相伴”等主题活动,创新活动形式,并取得较好成效(4分)。

第十七条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8分)。结合特殊时段和时间节点的情况,开展各类主题鲜明、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如:集中宣讲、主题活动、学法竞赛、文艺演出、警示教育等,每年不少于2次(3分)。组织开展各类法治文化作品、法治宣传作品的创作、征集和宣传应用(3分)。“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每月至少推送普法类信息、文章1篇(2分)。

第十八条  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教育系列活动(5分)。按要求参与(主办、协办或参赛)全国、省、市、区法宣办统一组织的创作评比、竞赛等(2分)。在区级各项普法宣传活动中加强协调配合,完成分工任务(3分)。

第四节  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决策和履职,普法工作成效显著(15分)。党组(党委)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能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复杂问题,无违法违规决策(4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念牢固,带头守法,依法履职,领导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问题(3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强,自觉守法,廉洁奉公,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3分)。普法工作情况公众评价良好(5分)。

第三章  创先争优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全国、省、市、区法宣办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法治理论调研、“以案释法”案例征集、法治征文、动画(微电影、微视频)等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普法创新项目、依法治理项目竞赛并获得荣誉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及相应等次加0.5分。最高加4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法主题公园(广场)等法治文化(法治宣传)阵地,并在当年获评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或列入区法宣办阵地建设名单的,分别加2分、1分。最高加2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区法宣办组织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益普法活动的,或提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宣传平台载体、场地资源用于全区各类普法宣传的,一项加1分。最高加2分。

第四章  考评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平时考评与定期(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评方式包括:核实报送材料、查阅台账资料及学习记录、汇总活动签到记录以及征询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部门(单位)每年3月、6月、12月分别将普法工作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项目进行情况、年度法治宣传工作总结报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应注意收集各机关、部门(单位)工作信息,做好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纳入区级机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按比例折算成区级机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评分),并作为普法、依法治理、法治建设等工作推荐先进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指“不少于”、“至少”等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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