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20时10分,位于常州市钟楼区邹区灯具物流仓储中心内的钟楼区邹区华东货运服务部在货车装货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6•1”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由钟楼区监察委员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钟楼区总工会、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四家单位组成。并邀请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钟楼区邹区华东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华东货运”)
(1)名称:钟楼区邹区华东货运服务部。
(2)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2320404MA1TJE023K。
(3)经营场所:钟楼区邹区灯具物流仓储中心8幢3-6号。
(4)类型:个体工商户。
(5)经营者:李菊如; 家庭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江海花园江琴居17号802,已于2019年5月去世。
(6)经营范围:货运代办。(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常州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鸿物业”)
(1)名称:常州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32040407474247XW。
(3)住所: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村。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潘敏东
3610;家庭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塘厦村委万家村17号。
(6)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除危险品)等。
(二)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6月1日20时10分。
2、事故地点:钟楼区邹区华东货运服务部。
3、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侯继明,性别男,年龄52岁,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九女集镇人。
4、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二、事故发生后救援和善后处理
2020年6月1日20时10分,华东货运杭州线装卸工侯继明在车牌为浙A7S690货车上绑扎雨篷布时,不慎从货车顶棚坠落至地面受伤。
事故发生后,华东货运员工张新来发现伤者摔倒在地上,迅速喊来现场临时负责人陈丽华。陈丽华到事发现场查看,发现侯继明头部受伤流血,没有任何动静。陈丽华立即电话联系120急救中心,华东货运李爱青拨打110报警。20时22分,120、110先后到达事故现场,120急救人员将伤者送至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抢救。当日,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邹区镇及相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20年6月5日,经邹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事故单位华东货运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了善后赔偿协议,确保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对鼎鸿物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潘敏东和安管员王贺俊、华东货运总部副总经理张六如、华东货运广东线负责人彭晓彬、华东货运杭州线负责人陈丽刚、李爱青和装卸工李金柱等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阅了公安机关对陈丽华、陈丽刚、张新来和李金柱等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华东货运装卸工侯继明在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至货车顶棚绑扎雨篷布,不慎坠落至地面受伤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华东货运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登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2)鼎鸿物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华东货运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综上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建议处理意见
对本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侯继明,钟楼区邹区华东货运服务部装卸工侯继明在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至货车顶棚绑扎雨篷布,不慎坠落至地面受伤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二)钟楼区邹区华东货运服务部未建立登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钟楼区邹区华东货运服务部给予行政处罚。
(三)常州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钟楼区邹区华东货运服务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常州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四)陈丽刚,钟楼区邹区华东货运服务部杭州线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陈丽刚给予行政处罚。
(五)潘敏东,中共党员,常州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鉴于常州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建议对潘敏东给予政务处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华东货运必须采取措施,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督促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鼎鸿物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向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钟楼区人民政府“6•1”事故调查组
202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