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布方式及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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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钟市监行罚〔2019〕S094号
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宋来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96.4元,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主动履行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6日
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