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兴市宜城街道畲锋副食品店经营的谷粒酥的《检验报告》(NO:NZJ(2020)SP01-04556),于2020年5月21日送达常州乐宏食品有限公司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GC20320000002630585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GC20320000002630585
样品名称
谷粒酥(原味)(糕点)
生产日期
2020-03-04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采购地
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香樟花园G区37幢177-191
被抽样单位
宜兴市宜城街道畲锋副食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规定:≤0.25,检验结果:0.28;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机构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年05月1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二)生产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当事人共生产谷粒酥(原味)(糕点)230公斤,全部销售完毕,未有召回。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4日以5.88元/公斤的成本价格,共生产谷粒酥(原味)(糕点)230公斤,以8.4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至2020年6月1日,该批次食品未有召回。至2020年5月21日案发止,货值金额1932元,获利579.6元。
原因排查
1.企业自主排查:食用油储存不当或产品储存不当导致过氧化值超标。
2.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向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被抽检单位宜兴市宜城街道畲锋副食品店已关门停业,储存条件无法核实。
行政处罚
调查筹集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所指的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生产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售后追溯,落实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