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8月5日收到关于“梅花酥”(2020.05.20)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0年8月7日送达生产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钟楼区邹区培文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梅花酥”(2020.05.20)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NO:IOSB44UF66605823),食品名称:梅花酥(膨化食品),规格型号:280克/袋,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0-05-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单位住所实施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8月7日对生产单位住所实施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成品库房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提交了委托生产协议、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以证明出厂销售食品为合格食品。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受常州八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了一批梅花酥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于2020年5月22日销售给常州八益食品有限公司15袋(280克/袋)、计4.2kg,该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又将上述食品销售给天宁区红梅日初食品超市。该批次梅花酥出厂价为8.4元/kg,成本价为7元/kg,获利为5.88元。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销售单位召回不合格食品,以及对召回食品采取措施情况。
销售商天宁区红梅日初食品超市剩余的5袋梅花酥由常州八益食品有限公司召回处理。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承诺按照要求生产食品,并将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