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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致全区各转供电主体的提醒告诫书
索 引 号:014119475/2020-00162
组配分类: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发改局
产生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0-12-1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钟楼区广泛通过政策宣传、指导督促、监督检查等方式,较好规范了转供电环节的电费收费行为。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致全区各转供电主体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转供电主体:

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钟楼区广泛通过政策宣传、指导督促、监督检查等方式,较好规范了转供电环节的电费收费行为。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2018-2019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江苏省分六次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20%。以1-10千伏为例,目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为0.6414元/千瓦时。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自2月1日至12月31日,又出台了除高能耗行业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扶持政策。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应收转供电电费水平的95%结算,将电网企业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全区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分摊,并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三、明确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区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四、严格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转供电价格政策文件收取电费,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收费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多收费用及时退还终端用户。

钟楼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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