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邹区镇、各街道财政(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现将《钟楼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财政局
2020年2月4日
钟楼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钟楼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疫情救治和防控资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13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疫情防控防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疫情防控资金的实施期限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适时终止。
第三条 疫情防控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规范运行。根据《常州市钟楼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钟政办发〔2017〕1号)《关于调整钟楼区基层财政管理体制通知》(钟委发〔2019〕9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各级财政负责组织本地区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按照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简化拨付流程,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深做细做实各项工作。
(三)专款专用、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疫情防控资金应突出重点、合理使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四)跟踪监督、强化绩效。建立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及时、准确、全面了解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动态。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疫情防控资金来源渠道
(一)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可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上级专项资金。
(二)区本级及开发区、镇、各街道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捐赠收入等其他类型资金。
第五条 疫情防控资金支出范围
(一)患者医疗救治费用财政补助支出。
(二)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三)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所需经费。
(四)根据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资金下达拨付管理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上级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下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开发区、镇、各街道下发的疫情防控资金文件应当抄报上级对口部门。
(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财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加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资金拨付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支出明细情况,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要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社会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第八条 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出台的有关办法不符的,以上级有关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