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
现将《永红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30日
永红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常州市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街道内部审计机构对街道部门及所属村(社区)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街道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街道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或信息技术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建立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管理机制,加强对委托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街道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街道预算,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街道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街道部门开展有关专项审计;
2.对所属村发展规划、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所属村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所属村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所属村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6.对所属社区民生事业项目进行审计;
7.对所属村(社区)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8.协助街道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9.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对街道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10.上级有关规定和街道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部门、村(社区)报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被审计部门、村(社区)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部门、村(社区)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街道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将情况和处理决定及时通报上级审计部门,听取意见;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街道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单位制度、内部审计统计报表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村(社区)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上级审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村(社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村(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街道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